(2017)川0180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张洪军、念长旺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军,念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42号被执行人:张洪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县。被执行人:念长旺,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军、念长旺没收财产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开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