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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张洪军、念长旺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军,念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42号被执行人:张洪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县。被执行人:念长旺,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军、念长旺没收财产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开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