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忠胜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胜,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孙忠胜,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海城巷。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法定代表人韩树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忠胜与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涉案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祥景苑小区**号**室房产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因被执行人已被裁定破产重组,案件受理费***元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