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姚新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13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新春,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26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抓获,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新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9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姚新春饮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牌号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晋江市内坑镇山头村,行驶至南安市官桥镇新村街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姚新春的血液进行酒精检测,检出被告人姚新春乙醇浓度为119.03mg/100ml,属醉酒驾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告人姚新春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新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鉴定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说明,机动车盗抢记录查档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新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已被注销牌号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新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新春向本院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新春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新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碧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澍杭速录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