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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春明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明,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异30号案外人:王魁,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四方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308311970********。申请执行人:李春明,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东风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51978********。被执行人:黄伟,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吉运花园*栋**楼。身份证号:5123011972********。本院在执行李春明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魁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魁称,我院执行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同江市东都新城小区18号楼7号门市属案外人所有。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同江市东都新城小区,王魁与被执行人黄伟承包该小区14号、16号、18号、22号楼房的建设工程。2014年1月,案外人与开发公司协商,开发公司同意用异议房屋抵付工程款,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5月27日,开发公司将异议房屋交付案外人,现案外人已装修入住并交纳所有费用,该房屋系案外人的财产,法院无权查封,应立即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查明,异议的房屋坐落于黑龙江省同江市东风新春街东都新城18号楼7号门市建筑面积156.11平方米(产籍号:1-0103-416-000107),该房屋由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被执行人黄伟承包该小区建设工程。开发单位用该房屋抵付被执行人黄伟工程款,并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伟名下。2015年开发单位与案外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并出具“抵王魁、黄伟工程款”收据。本院认为,异议房屋在产权登记部门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伟名下,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案外人虽与开发单位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其结果并不导致物权的变更。2016年4月26日,案外人虽与被执行人就异议房屋的归属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作出的时间在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后,故法院执行异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魁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文海审判员  梁传斌审判员  隋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刁望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