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局干部。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72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经“总队总”网络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