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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0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何涛欠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0执31号移送执行人沾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涛,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何涛欠缴刑事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何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