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邓昌和与徐中胜、高竹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和,徐中胜,高竹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22号原告邓昌和,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徐中胜,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高竹宝,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和与被告徐中胜、高竹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昌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昌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邓昌和自愿承担。审判员 桂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