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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与蔡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61-1号原告: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石脑镇。法定代表人:陈玉胖,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高安市玉发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