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金豹与被执行人杜托娅、郁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豹,杜托娅,郁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913号申请执行人郭金豹,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生,准旗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杜托娅,女,蒙古族,1958年10月28日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郁岭,男,蒙古族,1956年10月7日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金豹与被执行人杜托娅、郁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杜托娅、郁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4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博代理审判员 代庆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