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冯树强、麦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冯树强,麦雪梅,冯伟棠,阮丹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890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负责人肖立卫,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树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麦雪梅,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冯伟棠,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阮丹燕,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冯树强、麦雪梅、冯伟棠、阮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财产保全费556元,合计112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赖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