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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鸡东县安达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767号原告:张伟,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鸡东县安达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法定代表人:李宪一,该矿矿长。原告张伟与被告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员 梁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熹格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