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鸡东县安达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767号原告:张伟,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鸡东县安达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法定代表人:李宪一,该矿矿长。原告张伟与被告鸡东县安达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员 梁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熹格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