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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侯方鹏、王继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方鹏,王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53号申请执行人侯方鹏。被执行人王继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方鹏与被执行人王继芳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71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1910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2)南民初7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2)南民初7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453号。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71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