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侯方鹏、王继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方鹏,王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53号申请执行人侯方鹏。被执行人王继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方鹏与被执行人王继芳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710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1910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2)南民初7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2)南民初7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453号。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71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