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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与王晓东、杨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王晓东,杨婷,杨军平,杨海庆,张朝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50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地址林州市陵阳镇陵阳村。负责人张松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崔保松,该社职工。被告王晓东,男,1980年5月7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杨婷,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林州市,现住林州市。被告杨军平,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现住林州市。被告杨海庆,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张朝伟,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阳信用社诉被告王晓东、杨婷、杨军平、杨海庆、赵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军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