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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晓军、中太建设淮北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军,中太建设淮北中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军(曾用名王肖永),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太建设淮北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利民社区环山西路惠泽山庄10幢附楼。法定代表人:李明保,总经理。上诉人王晓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淮北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42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晓军上诉称,上诉人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自2015年10月起一直租住在淮北市相山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起诉请求、理由和依据,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上诉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均写明住址为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室,其上诉称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既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