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望甘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望甘,赵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被执行人陈望甘,女,1986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赵翔,1985年12月28日生。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望甘、赵翔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3)双行非执字第97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望甘、赵翔已履行(2013)双行非执字第970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双行非执字第970号行政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