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闫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闫吉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49号原告:张海平,男,1970年7月5日生,住贵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铄,男,1993年1月22日生,住贵德县。系原告张海平侄子。被告:闫吉辉,男,1971年4月3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女,1969年9月5日生,住贵德县。系被告闫吉辉之妻。原告张海平与被告闫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海平负担。审判员 央毛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