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5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海平与闫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闫吉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49号原告:张海平,男,1970年7月5日生,住贵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铄,男,1993年1月22日生,住贵德县。系原告张海平侄子。被告:闫吉辉,男,1971年4月3日生,住青海省贵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芳,女,1969年9月5日生,住贵德县。系被告闫吉辉之妻。原告张海平与被告闫吉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海平负担。审判员  央毛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