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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马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339号之一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762778986X(1-1)。法定代表人:廖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马某,女,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等追偿权一案,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某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xxx号金鼎广场2—xxx至2—xxx室及2—xxx至2—xxx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合庐13xxxxxxx、合庐13xxxxxxx),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某���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xxx号金鼎广场2—xxx至2—xxx室及2—xxx至2—xxx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合庐13xxxxxxx、合庐13xxxxxxx)。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