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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吴庆水与李长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水,李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水。被执行人李长印。申请执行人吴庆水与被执行人李长印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庆水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鲁088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883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祥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