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和林与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林,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685号原告:杜和林,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现住浙江省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芳,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杜和林与被告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杜和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和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