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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和林与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林,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685号原告:杜和林,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现住浙江省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芳,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杜和林与被告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杜和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和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