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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某、赖某某等与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赖某某,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206号之一原告:梁某,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原告:赖某某,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53704205L。法定代表人:王泽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政斌,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雄,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赖某某诉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赖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赖某某撤回对被告桂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9元,依法减半收取3854.5元,由原告梁某、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定健人民陪审员  唐良保人民陪审员  孙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雯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