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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凤兰与黄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兰,黄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432号原告:张凤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锋。被告:黄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兰与被告黄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凤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张凤兰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延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