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世栋、景玲玲诉被告王三小、王福元、王进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栋,景玲玲,王三小,王福元,王进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541号原告:黄世栋,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涧县。原告:景玲玲,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清涧县。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才(原告黄世栋之弟),汉族,住清涧县。被告:王三小,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清涧县。被告:王福元,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清涧县。被告:王进元,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清涧县。原告黄世栋、景玲玲诉被告王三小、王福元、王进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栋、景玲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世栋、景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栋、景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世栋、景玲玲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