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怡强与高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怡强,高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特2号申请人郝怡强,男,汉族,1992年5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人高菲,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郝怡强与高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8日经府谷县司法局东路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高菲自愿将本人的京NXX**奔驰XX50汽车,折价三十万元人民币还账给郝怡强。高菲协助郝怡强将京XX**过户给郝怡强,郝怡强归还欠条给高菲,过户费由高菲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郝怡强与高菲于2017年7月28日经府谷县司法局东路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金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