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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殿超与雷国平、阜新澳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殿超,雷国平,阜新澳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殿超委托代理人:马浩,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国平委托代理人:颜志国,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澳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长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殿超与被上诉人雷国平、阜新澳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辽09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张殿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殿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浩、被上诉人雷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澳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决定进行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张殿超对涉案三台车辆的占有行为以及张殿超与澳林公司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的《机动车质押协议书》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真实性?雷国平所述购买的车辆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9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殿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耿文革审 判 员  崔立春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