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8601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130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8601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2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90992N。法定代表人:周平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毅,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合仲字第00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毅对上述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皖01执30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皖8601执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朱毅的2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毅的银行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惟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