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卢丽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刑初39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丽芬,绰号“芬芬”,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定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现租住靖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丽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丽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卢丽芬在其租住地靖安县建设社区潦河北路X号附1号向吸毒人员舒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4次,约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个,获毒资65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物证扣押的毒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赣公专(物)鉴(毒)字(2017)0003号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舒某1、舒某2的证言;被告人卢丽芬的供述和辩解;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丽芬以贩养吸,四次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丽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卢丽芬在其租住地双溪镇建设社区潦河北路X号附1号向吸毒人员舒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一个,舒某1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卢丽芬200元。2017年2月底或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卢丽芬在其租住地双溪镇建设社区潦河北路X号附1号向吸毒人员舒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一个,获毒资200元。2017年3月5日22时左右,被告人卢丽芬在其租住地双溪镇建设社区潦河北路X号附1号向吸毒人员舒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2克,舒某1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卢丽芬100元。2017年3月7日傍晚,被告人卢丽芬在其租住地双溪镇建设社区潦河北路X号附1号向吸毒人员舒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一个,舒某1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卢丽芬150元。综上,被告人卢丽芬共向吸毒人员舒某1出售毒品四次,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三个,获毒资650元。另查明,2017年3月9日,靖安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卢丽芬随身的黑色提包内扣押疑似冰毒的可疑物六小包,疑似麻果的可疑物二小包。经鉴定,六小包疑似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2595克。二小包疑似毒品麻果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0.1225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卢丽芬的供述证实:我在租住地分四次向舒某1出售了冰毒和麻果。第一次是2017年2月份的一天,向舒某1出售了约0.5克冰毒和一个麻果,舒某1用微信转了200元给我。第二次是2-3月的一天,我向舒某1出售了约0.5冰毒和一个麻果,舒某1付了200元给我。第三次是3月5日21时左右,我向舒某1出售约0.2克冰毒,舒某1用微信转帐100元到我。第四次是2017年3月7日傍晚,向舒某1出售了约0.4克冰毒和一个麻果,舒某1用微信转了150元到我。证人舒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卢丽芬租住地共向卢丽芬购买了四次冰毒和麻果。第一次是2017年2月份,向卢丽芬购买了约0.4克冰毒和一个麻果,用微信转了200元到卢丽芬。第二次是2017年2-3月份,用现金向卢丽芬购买了约0.4克冰毒和一个麻果。第三次是2017年3月5日晚上22时,向卢丽芬购买了约0.2克冰毒,用微信转了100元到卢丽芬。第四次是2017年3月7日傍晚,向卢丽芬购买了约0.4克冰毒和一个麻果,用微信转了150元到卢丽芬。证人舒某2的证言证实:靖安县建设社区潦河北路X号附1号是我的房子。2016年12月份,我租给了一个叫邱某的人,他是租给一个女的住的,那个女的三十多岁,一米六左右,讲普通话,不是本地人。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我卖给红某二次冰毒和麻果,卖给杨某二次冰毒和麻果。我四次的毒品都是向卢丽芬要的,没有付钱给卢丽芬,我和卢丽芬是男女朋友关系,她住的房子是我租给她住的。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一组1-12张照片给卢丽芬辨认,经卢丽芬辨认,第5号是向其购买冰毒的舒某1。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一组1-12张照片给舒某1辨认,经舒某1辨认,第4号是向其出售冰毒和麻果的卢丽芬。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卢丽芬随身物品中有冰毒、麻果和吸毒用具。微信图片记录证实:舒某1用微信向卢丽芬转款三次,一次150元、一次200元,一次100元。赣公专(物)鉴(毒)字(2017)0003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卢丽芬随身的黑色提包内发现的六小包疑似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2595克;二小包疑似毒品麻果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225克。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实:龙岩市公安局陈东派出所证实2016年1月20日、2016年8月4日、2016年10月27日卢丽芬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卢丽芬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丽芬以贩养吸,四次向吸毒人员舒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丽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丽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漆小平审 判 员 黄 环人民陪审员 王竹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