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吴朝阳、力爱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阳,力爱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吴朝阳,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力爱贞,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吴朝阳与力爱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力爱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吴朝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力爱贞支付执行款940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吴朝阳于2017年8月23日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66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羽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