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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淑香、武邑县玉虎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香,武邑县玉虎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刘淑香(刘素香),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武邑县玉虎柜业有限公司,住址:武邑县桥头镇王桥头村东。法定代表人:杨晓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香与被执行人武邑县玉虎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及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