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守庭诉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赔偿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守庭,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守庭,男,住址:长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再审申请人吴守庭诉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赔终9号行政赔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守庭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守庭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宏权审 判 员 孙百凤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