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祖国与杨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祖国,杨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403号原告:余祖国,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杨延,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祖国诉被告杨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祖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祖国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