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芳与被告刘振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芳,刘振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505号原告黄晓芳,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刘振源,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原告黄晓芳与被告刘振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何惠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在开庭前协商解决了纠纷,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志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