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郑权、张芳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郑权,张芳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716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权。被告张芳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权、张芳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权、张芳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权、张芳菊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莊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