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1行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善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善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善会,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上诉人张善会因起诉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一中队、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12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张善会不服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一中队出具的编号4401263604783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作出的穗公番复决字[2016]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于2017年2月18日送达给张善会,张善会于同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张善会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张善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对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一中队、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不服。基于种种事实和证据表明,上诉人在主观及客观上始终没有放弃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始终不断信访,其对所谓立案期限之规定并不知情,其未能正确理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真实意思及用意,而导致错过立案期限。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有关指引,未能正确引导和充分说明立案期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原审法院因此裁定不予立案不利于对上诉人自身权益的保障。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1228号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针对张善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作出穗公番复决字[2016]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于2017年2月18日送达给张善会,张善会于同年3月29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善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高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