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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尹芳芳、王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尹芳芳,王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03-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尹芳芳。被执行人王少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尹芳芳、王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尹芳芳名下的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19号西安恒大绿洲[恒大绿洲/5/11102]房产(房产证号:1200108002-29-1-5-11102-1),现正在处理中,因评估、拍卖需较长时间,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