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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潘永正、刘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正,刘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潘永正,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富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4403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4403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