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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郑伟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厦门艺众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许善贞,艾友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鹏,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吕岭路61-63号。负责人:张梓川,该行行长。��审被告:厦门艺众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58号祥和广场A座11D。法定代表人:许善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美路408号一层101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许善贞,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艾友泽,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郑伟鹏与被上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原审被告厦门艺众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许善贞、艾友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伟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培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伟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伟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池审 判 员  王欣欣代理审判员  陈 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璐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