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合庆与张军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庆,张军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885号原告:张合庆,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民(又名张老楼),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政,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合庆与被告张军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张合庆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