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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合庆与张军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庆,张军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885号原告:张合庆,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民(又名张老楼),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政,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合庆与被告张军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张合庆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