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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贺锋与周卫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锋,周卫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368号原告:张贺锋,男,汉族,1963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卫平,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张贺锋诉被告周卫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贺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被告周卫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张贺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农村建筑个体户。2016年5月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为被告建房(四间三层带旁房),竣工后于2017年1月14日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建房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房价钱还欠责叁万元整周卫平2017年1月14号”。周卫平辩称:总共工钱8万多,竣工后付清,去年工程未完工,另外房屋有质量问题,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农村建筑个体户。2016年5月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为被告建房(四间三层带旁房),2017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房价钱还欠责叁万元整周卫平2017年1月14号”。在本案庭审中,关于欠条是否为被告书写,被告之妻在法庭高声要求被告不予承认,被告不语。后被告之妻强行将被告拽出法庭,被告中途退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一张,证人周某的证言,旁听人员张存良、葛焕振的签字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提出的工程未完工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卫平偿还欠原告张贺锋建房工程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卫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