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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诚与侯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诚,侯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34号原告:谢诚,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侯博杰,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谢诚与被告侯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对被告侯博杰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谢诚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侯博杰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