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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XX与珲春市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珲春市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002号原告:XX,男,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珲春市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