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贸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安诺食品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贸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安诺食品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贸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财富大厦A座1322号。法定代表人:盛丽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安诺食品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3号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G区G204号房。法定代表人:杨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贺明,广东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天成,广东睿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义乌市贸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2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义乌市贸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广州安诺食品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