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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勇强等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强,崔节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620号被执行人陈勇强,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暂住地龙江县。被执行人崔节靖,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龙江县。陈勇强、崔节靖贩卖毒品罪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7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勇强、崔节靖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陈勇强、崔节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