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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姚必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姚必炉,周红梅,杨思林,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号。负责人:张选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必炉,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周红梅,女,1976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杨思林,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江波,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必炉、周红梅、杨思林、江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姚必炉、周红梅、杨思林、江波在2016年10月底归还申请执行人3万元整,2016年11月底归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整,2016年12月底归还申请执行人15万元整,2017年1月底归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整,剩余款项于2017年2月底将借款本息全部结清,若被执行人未能在第二项约定还款时间及金额归还,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所有欠款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杨思林、江波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36号15幢1-702号房产因变卖、拍卖等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案件受理费5,488元、律师费10,000元。因被执行人姚必炉、周红梅、杨思林、江波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江支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