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骆建华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建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206号原告:骆建华,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90号保险大厦13层1301-1308室。负责人:朱泉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碧霄,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俐,公司员工。原告骆建华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骆建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建华撤诉。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骆建华负担。审判员  唐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