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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四立与李卫江、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四立,李卫江,杨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846号原告贾四立,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三门峡市。被告李卫江,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杨秀红,女,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四立与被告李卫江、杨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四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四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贾四立负担。审判员  郭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