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冬根与浏阳市湘源出口烟花厂、马继成、马华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冬根,浏阳市湘源出口烟花厂,马继成,马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罗冬根。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源出口烟花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马华初。被执行人马继成。被执行人马华章。本院在执行罗冬根与浏阳市湘源出口烟花厂、马继成、马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开展了如下执行工作: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继成、马华章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源出口烟花厂有名下位于浏阳市沿溪镇沙龙村西山片的房产(权证号码为浏房权证字第7120086**号);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和证券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证券;4、本院将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源出口烟花厂、马继成、马华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继成、马华章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未找寻到而未执行;6、因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源出口烟花厂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享有自愿退出奖励补偿款,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依法予以冻结,现因退出奖励补偿款尚未到位,故暂不能处置。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湘018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