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鑫与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鑫,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72号原告:孙鑫,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和,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77635R,住所地天津市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395号。原告孙鑫诉被告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鑫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易嘉博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鑫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鑫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