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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梁培进、陈亮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培进,陈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梁培进,男,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陈亮海,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培进与被执行人陈亮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甘壮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