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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守明与邹城市峄山镇巩庄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明,邹城市峄山镇巩庄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明。被执行人邹城市峄山镇巩庄一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守明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峄山镇巩庄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守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邹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邹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惠祥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