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419淮安市新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新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新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法定代表人厉法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立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平,女,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新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826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陈平支付原告淮安市新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820元及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共用水电费100元,合计920元,并承担滞纳金75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平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有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新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嵇海峰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